上海房产律师董守菊 微信公号
在普遍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
成年子女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
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形较常见
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
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
亦非法律所倡导
近日一对父女因购房时
父亲出的6万元款项性质发生争议
还因此闹上了法庭
2018年,女儿李某将6万元用于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购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购房订金。
之后,李某桂、李某就6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女儿李某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李某桂:6万元并非是赠与,若是赠与,会平分给姐弟俩!
李某:我和父亲之间并非借贷关系,6万元应视为父亲的赠与!
李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李某桂给予其帮助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而非借贷的情况下,应认定李某桂与李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女儿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桂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某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某桂在已将李某养育成人后还为其出资购房,相反李某桂还需要李某的赡养。何况,在李某名下已有产权房的情况下购置换房,李某桂更无出资的必要性。
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明确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经济困难时,父母通常也会主动延长还款期限,故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的出资凭证,借贷关系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