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号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士在向女士表达爱意时总喜欢加上一点物质上的表示,难道就是别人说的“谈感情伤钱”吗?在我们身边也经常会有这种事情发生,男士在追心仪的女士时喜欢送花、送钻戒、送名牌包包、送车,甚至还有承诺说要送房子的。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送房
的事儿,如果有男士承诺
说要送房子,这时候
女士应该怎么做呢,
如果男士反悔了还
有法律效力吗?
案号:(2014)淮中民再终字第000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王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恋爱,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初,原告小花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法院未判决离婚。后小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审判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一处房产,该房产系小王婚前购买,但婚后加上了小花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小花认为应该分一半,因为是两个人的名字。小王认为不应该分给小花,因为加名是为了和小花好好过日子,现在要离婚了,所以不愿意分给小花。
司法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小王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已经明确表示将该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登记,该房屋产权性质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提出属于附条件变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宜简单地进行分割,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夫妻现实经济状况等情况来进行合理分割。本案中,该房屋原为小王个人婚前财产,又因小王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在分割时可以考虑小王多分得该房屋的份额。本院决定调整为小王分得该房屋的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小花分得该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份额。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加名字,约定的是共同共有,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是一人一半,邱律师认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我国婚姻法只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应该均分,同时,我国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分割财产时,还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出资来源,婚龄长短等。那如果想要一人一半,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加名呢,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案例2:加名时登记比例,房产按登记的比例分割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11号
案情简介:
小花和小王系夫妻关系,2007年小王的父母为了到北京与小王一起居住,决定在北京买房养老。因为他们都在老家,所以用小王的名义购买房屋。之后小王的父母多次给他转账、汇款支付房屋的首付以及还贷。
2008年1月小王和小花结婚后不久,小花及其父母都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当时多次给小王施加压力,小花甚至还说,如果不给她加名字,她就不想跟小王过了,所以出于顾虑家庭和谐,小王便同意了。
2009年7月,小花和小花共同领取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
2011年两人过不下去了,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这套房产。小花认为房产上有她的名字,应按双方登记的比例即50%进行分割,同时,她还主张要房产,愿意给小王补偿款。小王则认为,房产系他父母出资买的养老房,而且还借了很多债务,不应进行分割。
司法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1、关于房产性质。该房产系小王婚前购买,但小王和小花登记结婚后,小王自愿同意小花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双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该事实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故对于小王与小花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分割意见,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向法院提存案款的情节,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院判定房屋归小花所有,小花给予小王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
3、关于补偿数额,根据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约定,结合房屋评估价款358.55万元,扣除剩余未偿还贷款数额196万元,小花应给予小王的房屋折价补偿款数额为169万元。
以上案例中,小王婚前个人出钱买房,婚后加上妻子的名字,法院不仅支持平半分,而且连房的归属都判给了妻子。那么这两个案例的区别在哪里呢?两个案例中都有一方出资比较多的因素,为什么第二个案例就要平均分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也就是邱律师要教给大家的加名的方式。如果大家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相关业务就知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加名手续时,是可以选择的,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如果选了按份共有,还可以约定具体的比例,比如一方90%,另一方10%,甚至一方99%,另一方1%这些都是可以的。而且登记按份额的共有,是可以产生按照该比例直接分割的法律后果的。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地方我也简单介绍下,这两者都是共有的方式,共同共有只是确定了共有的性质,任一方不能随意处置,对于外部来讲,这个财产属于他们夫妻共有的,对于夫妻内部来讲是没有约定具体的比例的。当然正常情况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分割时也是平均分,只是法院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比如财产的出资情况、双方的婚龄等个案中比较特殊的事宜,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按份共有,不仅确定了共有的性质,最关键是对于共有人内部来讲也有明确的比例约定,所以,在实际的案例中,即使是夫妻间的按份共同也一样会按照该比例执行。
那么,以后碰到房产加名这种情况怎么办,当然不同的角度可能想法完全不一样,但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邱律师还是建议各位,作为一个成年人还是要考虑清楚后果再行动。
其次,如果你是想把自己名字放在别人房产证上的人,你也不要用占便宜的心态去做这件事,毕竟买房的钱都是对方辛苦赚的,加名一定是为了双方关系更稳定,获得你自己想要的安全感,你是想通过加名幸福,而不是房子本身。同时,也要考虑加名的方式,如果双方确定商量过比例,那最好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再提示一点,口头的承诺是不算的,录音也起不了作用,那写在纸上可以吗,文章开头已说过,只有把名字加上去最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