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郴州的陈建军夫妇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表示,将夫妇俩名下的房产留给他们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然而,随着妻子的离世,女儿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确诊肝硬化,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情的加重,老人于2017年去世。
父母先后离世,陈爱玲随后便希望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然而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却发现,自己并非唯一的继承人。
原来,陈建军生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在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
获知这一消息的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获得遗产,她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虽然陈爱玲是老人唯一的女儿,但是在父亲晚年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无论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还是从遵从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一审法院都认定,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不满的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先生的最后一份遗嘱具有法定效力,最终法院促成了双方调解结案,握手言和。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在原先法律的基础上,对遗嘱的形式、效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宽恕权、无人继承遗产的用途等多方面确认了新规则。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