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产“更名改姓”,妹妹还能实现居住权吗?
这套让弟媳和家人关系紧张的房子,是当年考虑到家里住房紧张,作为家中长姐的吴女士,向房管部门申请而来。房子下来之后,便直接落在了吴女士母亲的名下。之后,弟弟结婚,这间房便一直由弟弟和弟媳居住,几年后,房屋的承租人也由母亲变更到弟弟名下。
让吴女士和妹妹怎么都想不通的是,在房子的初始阶段,并不是弟弟与弟媳的夫妻财产,在房子遇到拆迁时,被安置人中还有妹妹。更何况弟媳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来源,也隐瞒了妹妹曾经是被安置人的身份。难道曾经自家的房产,几经周转之下真的就变成了弟媳的个人财产吗?曾经作为被安置人的妹妹,难道连居住权都没有吗?
这套有争议的房产,最初来源于吴女士的母亲,但由于弟弟先是变更自己为承租人,随后又在2019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这套房屋并不属于母亲的遗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吴女士还是吴女士的妹妹,都没有权利参与房产的分割。
然而,根据吴女士所述,这套房产是拆迁而来,当年在拆迁的时候,妹妹又是被安置人之一,因此,吴女士的妹妹虽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灭失。
结合本案中吴女士妹妹的情况,因为其在涉案公房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被安置人,那么她对涉案房屋在买私的过程中,存在居住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妹妹的居住权可以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主张和申报,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后续还可以通过与弟媳协商等方式,达到变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