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赵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赵某未按约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后常熟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确认赵某应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赵某在上述债务存续期间且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位于常熟市琴川街道新加坡花园的一套房产以1万元的成交价格转让给其女儿。银行认为,赵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确实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位于琴川街道新加坡花园的一套房产(面积176平方米)转让给女儿,成交价格为1万元,后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该房产变更至女儿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银行处有2018年11月所借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又于2019年8月以1万元的明显低价转让名下所有的176平方米的房产,导致法院在执行赵某所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赵某也一直未履行所欠债务,该低价转让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银行申请撤销赵某转让该不动产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亦是人们最为朴素的价值观。但当今社会,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债并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一般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