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广西钟山县冠丰慧灵学校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今年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钟山县城管局长苏佩忠因门房要求其登记、测温,感觉受到怠慢,当即召集下属强拆校门。事件曝光后,引起网友高度关注,一时间舆论哗然,要求严惩这位公权私用、挟私报复的城管局长。为平息舆论的怒火,钟山县政府发布通告称县城管局系依法对冠丰慧灵学校违章建筑进行正常拆除,并表示将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终于,在6月22日,吃瓜群众们殷殷期望的官方调查有了结果,钟山县委决定免去苏佩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职务以及一级主任科员职级。虽然,钟山县委的这一处理结果基本给了社会一个交代,但令人遗憾的是,钟山县委并未回应事件的真实情况,也未表现出对违法强拆校门行为的反思。我们希望钟山县政府能够以这次事件为契机,深入学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有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呢?我们经常见到的城管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有何程序要求?接下来,就让我们一一了解。
实践中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当前仅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自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其他行政机关若要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由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我们暂且不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城管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例如,在建设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单位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决定强制拆除,并可责成城管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责成程序后,城管局即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此外,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通过批准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方式,赋予城管局自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例如《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部分地方政府的这一行为,最高法在2018年就表明了否定态度,在(2018)最高法行申6740号以及(2018)最高法行申6741号《行政裁定书》中法官明确表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显著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主张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局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法律概念的混淆。
因此,部分地方政府赋予城管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真实含义,部分地方政府应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有何程序要求?
无论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还是城管局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应履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等法定程序。
其次,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违章建筑,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最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经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希望相关政府单位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能够严守法定程序,在实现执法目标的同时,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