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6977号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6月18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未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刘某母亲
原审第三人:孙某,女,汉族,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刘某父亲与杨某认识并同居,2005年6月18日非婚生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
2011年5月16日,被告杨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本案争讼房屋。
2017年1月18日,刘某父亲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分居)一份,该协议中约定,该争讼房屋赠与本案原告刘某,待刘某年满18周岁过户。后被告搬出本案争讼房屋,该房屋由原告及父亲居住。
2017年8月16日,被告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孙某,向孙某借款80万元,期限六个月,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没有还款,第三人孙某持公证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该争讼房屋,要求原告及父亲搬出争讼房屋时,原告遂来院起诉,要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杨某,其于2017年8月16日以其自有不动产物权抵押给第三人孙某借款,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合法有效。
原告虽持有内容载有该房屋赠与原告的“离婚协议书”,但是没有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效力,不对抗第三人。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和移转,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就不发生房屋所有权或者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刘某所有。
杨某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异议,请二审依法裁判。
孙某述称,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杨某,其将自有不动产物权抵押给孙某借款,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上诉人虽持有内容载有该房屋赠与刘某父亲与杨某于2017年1月18日的“离婚协议书”,但是没有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对外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