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夫妻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购买 共同财产
明知 亲戚 应当知道 付款凭证 举证 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 登记 权利人
【案例效力】★★★☆☆被《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2日刊载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其亲属,该亲属对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事实系明知,且其无付款凭证。在上述情况下,可否认定房屋买卖合无效;若合同无效,应否将房屋恢复至出卖前的状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X琴系未经杨X伦同意而将其与杨X伦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孙X,构成了对杨X伦财产权利的侵害,具有主观恶意,事后亦未得到杨X伦及其继承人的追认。作为杨X琴是侄女,应推定其与杨X琴夫妻的往来交密切,故其对杨X琴所出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明知。孙X在对杨X琴单方出卖房屋明知的情况下,低价购买房屋,二人的上述房屋转让行为属恶意串通,转让合同无效。杨X伦现已去世,故其房屋共有权应由杨X禄、杨X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X将房屋返还给杨X琴及二原告。
杨X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恢复登记于杨X琴名下。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仍属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上述共有房屋出卖给其亲戚,且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对其出卖房屋系明知。另外,房屋出卖人的亲戚对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事实应明知,且未对其付款凭证进行举证,此时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恶意串通签订,应认定为无效。在该合同宣告无效后,应将房屋恢复出卖前的状态,再次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中,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认定恶意串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在主观上为故意的,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具有恶意。第二,当事人通过事先通谋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要求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表现为一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另一方以默示方式表示接受。第三,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结果出现。鉴于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物,如无特别约定,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所有权,一方处置财产应获得对方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出售夫妻共有财物,事后未取得追认,且购买人并非善意购买,则属恶意串通,该财产出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在将上述财物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将被出售的财物返还给原所有人,即夫妻双方,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亦应再次登记在该人名下。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产系杨X琴与杨X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购买,虽登记在杨X琴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杨X琴若处分该房屋应经杨X伦同意。但杨X琴未经杨X伦同意即出卖了涉案房屋,且无法举证杨X伦对其出卖房屋系明知。孙X作为杨X琴的侄女,对涉案房屋系杨X琴与杨X伦的夫妻共有财产应系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孙X购买了涉案房屋,且无法提供付款凭证,并非属善意购买人。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在杨X琴名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评汇注】
恢复原状作为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应用广泛。但因恢复原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适用标准不一,故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恢复原状这一惩罚措施,需考量以下几个因素:(一)恢复原状的范围大于返还财产,在无过错方受有损失时,过错方除恢复原状外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当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请求人的合法利益,或会导致请求人经济利益受损,抑或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的正当性,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明显有重大困难时,不予支持请求人恢复原状的请求。(三)对于不宜采取恢复原状措施时,法官应当向请求人释明。当事人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通过要求以金钱赔偿来弥补自己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