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套路深,买卖还需擦亮眼 ||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2019年卢某某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时,被要求出卖人到场签字。为此,卢某某的儿子于2019年7月8日通过电话与谷某某取得联系,谷某某电话中表示“当初卖给你们就是你们的了,过给你们了。我在老家的养老院,要不你来接我,我过去。”
2019年8月,卢某某无奈之下到石家庄接谷某某回到隆化办理过户事宜。但因谷某某未带身份证件,未能办理。
卢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楼房买卖协议一份、谷某某收取购房款的收条2张、登记在谷某某名下的房权证一本,卢某某与谷某某的通话录音一段、交纳有线电视费和水费票据、物业证明、邻居田某出庭证言等。
一、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卢某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卢某某。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回避税费、缓交税费之小利,在合同中不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或者不约定办理的时间,甚至有的还约定待房产证取得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最终,等来的是房地产价格上升,出卖人反悔、要求加价、不配合过户、一房二卖等诸多情况,这也是导致公民之间的房屋买卖(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对于这类案件,查明事实,找出案件的关键和难点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界定其合同的效力,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助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