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6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律,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了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就会收到以补偿方案为依据的补偿,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补偿价格就无法更改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如果没有与征收方达成协议,而征收方又履行了一系列的法定征收程序,此时被征收人也没有采取法律救济手段,也不配合签字,那么征收方可以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此时再进行救济就十分困难。但是,有关部门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如果前置程序违法,被征收人依然可以采取法律方式维护个人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有关部门有依法征收的权力,但并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必须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人享有房屋处分权,因此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拒绝签约。
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政府部门又没有及时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价上涨,从而导致被征收人财产受损,此时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重新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由法院裁判,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
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时,应当尽量配合有关工作,但是如果相关工作已经侵犯了您的权益,也要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