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料,2018年9月毛某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并未按约定立即与杨某前往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0月,毛某与第三人刘某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借款,担保抵押金额35万元。
直到抵押权人上门要求收回该房屋,杨某这才知道毛某将房屋抵押出去。于是2019年1月,杨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杨某另案起诉撤销抵押行为。2019年3月,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中止诉讼。在撤销抵押权纠纷中,经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认定,毛某未按约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而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设立抵押权,其行为属于恶意违约,侵害了杨某合法权益。另外第三人作为职业放贷人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双方据此签订的抵押合同亦无效,因此判决撤销毛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刘某的行为。撤销抵押权判决生效后,在2020年4月,经开区法院遂恢复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卖房者切莫因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来源:江苏高院 智飞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