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2日,梁某七作为被拆迁户购房人取得由某某市某某工程某某区桥南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核发的拆迁户购房凭证,其上载有:被拆迁户购房人梁某七,工作单位某某区机务段,原住某某区XXX号,有正式住房1.5间,建筑面积23.1㎡,同处安置3口人。1995年2月22日,梁某七作为购房人与售房单位某某铁路分局达成某某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某某铁路分局将XXX号房售卖给梁某七,梁某七享受工龄优惠25%,一次性购房优惠8%;1998年8月14日,梁某七取得了XXX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某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