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2020年以来在《中国不动产》开设“登记与法”专栏,并作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的审稿专家审阅有关稿件。应邀在《中国自然资源报》法治版开设政策答疑专栏,对微信帮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文是7月8日周三第一期。之前的文章有人反映学术性比较强,“你告诉我结论就好了”。在碎片化时代可能采用问答的形式知识更容易被传播,这也是新的尝试,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权利人可执持法院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么
提问
我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遇到如下问题:法院作出的生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必须由法院送达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果法院因故不能来时,权利人自行携带上述法院文书是否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果当地国土部门以权利人自行携带上述法院文书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专家答疑
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规范,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属于依嘱托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协助执行。权利人自行携带生效司法文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根据司法文书的内容按照单方申请或者双方申请的情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司法文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可以单方申请。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